鹤壁市红十字会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鹤壁市红十字会项目管理工作,提高项目执行能力,根据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和中国红十字总会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项目是鹤壁市红十字会引进的各类发展项目。
第三条
引进的项目应当体现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精神,符合我市的基本市情,服务于我市的总体发展规划并有助于实现我会的总体工作目标,同时符合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
市红十字会只县区红十字会上报的项目计划书,项目申报应当根据当地的需求和能力对项目进行梳理和筛选。
第五条
项目应注重可持续发展,各类项目都应包括红十字会组织发展与能力建设的内容。项目范围可涵盖社区备灾、应急救护、社区卫生与健康、志愿者发展与管理等方面。
第六条
市红十字会和县区红十字会应当分别建立项目库,为项目推介和管理服务。
第七条
县区红十字会申报项目,应统一使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制定的《项目计划书》模版,并向市红十字会申报。
第三章
项目推荐
第八条
市红十字会将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和筛选后向捐赠方推荐项目。
第九条
市红十字会在推荐项目时应优先考虑项目地区的实际需求、综合能力和理顺管理体制及当地政府的配套支持等因素。
第四章
项目执行
第十条
市红十字会和县区红十字会须设定项目执行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项目执行工作。负责项目执行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业务知识与技能,尽可能保持人员的稳定。
第十一条
省红十字会对项目实施宏观管理,检查、监督和评估项目的执行情况,负责对外联络与沟通。
第十二条
市红十字会和县区红十字会对项目进行具体管理,落实项目计划书的内容,组织项目实施、检查、评估及修正,及时向市红十字会通报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和变化,以及时寻求共同认可的解决办法和措施。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上一级红十字会应当支持、帮助和监督下一级红十字会做好项目管理工作,下一级红十字会应当配合和接受上一级红十字会的指导与监督,及时反映情况,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四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运用和推广“参与式”的项目管理方法,动员各种资源为项目服务,组织项目社区人员、受益人群和红十字志愿工作者参与项目的规划、监督和实施,推动项目管理工作的民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十五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同项目涉及的政府部门、其他组织和单位以及项目地区建立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
第十六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做好同捐赠方的联络与沟通,增进相互了解、尊重和信任,建设性地解决问题。
第五章
项目督导与评估
第十七条
项目督导与评估工作应当贯彻项目的始终,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制定具体督导计划并认真落实。市红十字会项目管理部门每年都应对项目进行实地督导,督导活动应纳入项目实施计划。
第十八条
督导人员应具备所需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项目管理经验,从而保证督导质量。
第十九条
项目督导应当以项目计划书的内容,如目标、时间进度、活动安排及衡量指标、经费支出等为依据。每次督导应有督导报告,记录督导的情况、发现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建议。县区红十字会的督导报告应上报市红十字会项目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市红十字会和县区红十字会应当根据项目目标、活动内容、资金预算和项目执行效果组织评估活动。项目评估从时间上可分为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从类型上可分为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内部评估是指由红十字会内部人员参与的评估,外部评估是指由非执行方人员参与的评估。